安丘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3

    为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投资,推动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投资激励。对符合我市产业规划要求,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包括市外新引进设立、现有企业在市内新投资设立)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类企业或由鸢都产业领军人才、潍坊创业大赛获奖人选、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创业大赛优胜人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创办的企业(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对同时符合投资额奖励和税收奖励的招商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条  外资激励。在安丘市境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增资扩股)利用外资给予企业奖励。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外资的1.2%予以奖励;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账外资2%予以奖励;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外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实际到账外资的认定,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为准,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外资分批注入的,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注资的,合并计算后达到以上奖励标准的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  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围绕重点企业、项目、园区、行业,以及按照基金招商思路设立基金,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帮助申请潍坊市级引导基金择优参股支持。

对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的行业领军企业,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并购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凡是适合以基金形式投资的,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向潍坊以及省基金管理机构重点推荐,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加大让利力度,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的市内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参股的让渡全部收益。

    第四条  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激励。对负责引进高校的中介团队(个人)的购买服务经费标准,根据引进院校层次、规模、科研水平、产业吻合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为200万元—500万元,其中,引进符合规定的高校二级学院的,每院200万元;引进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的,每校(院)300万元—400万元;引进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所500万元;引进学校规模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按比例扣减购买服务经费。市政府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带动能力强的高校项目的镇街区给予奖补。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在安丘注册建立(或共建)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五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只按最高称号奖励一次)。

    第五条  前置扶持激励。对我市主导产业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预估项目未来产生的经济和社会贡献,采取招商引资对赌协议方式。可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提供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及其它生产经营条件等方式进行合作。

    第六条  项目用地扶持。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参照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委托评估打价,报市政府批复后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保障园区项目用地需求。用地价格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标准》的70%执行,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各项成本费用之和,超出部分从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中补助企业。具体由市政府与企业在协议中约定。

    第七条  重组并购扶持。经市政府批准,市内外投资方收购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股权不低于33%,并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重组并购,资产盘活、产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投资方等额补助;自完成变更工商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重组并购后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幅部分,前三年给予等额补助(其中50%奖励给原企业实际控制人),后两年按50%补助(其中50%奖励给原企业实际控制人)。

    第八条  社会化招商激励。对引进落户实际投资2亿元 (含)以上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计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计发奖励标准为:1.单体工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项目和资源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4‰计发奖励;2.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3‰计发奖励;3.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计发奖励;4.重组并购项目,固定资产2亿元 (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其他项目,奖励10万元。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引荐人。项目按合同约定按期投产运营并达到投资强度、纳税额度等标准后,经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审核符合要求,方可兑现引荐奖励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项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外,本市有处置权的其他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条  对特别重大的“双招双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项目可分期建设,单个建设期为2年,第3、4年年亩均税收(含固定资产抵扣税额)须达到6万元(含)以上、第5年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年产值、亩均税收达到上述条件享受本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如达不到上述条件,不享受当年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因企业方原因致使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转让的,享受优惠部分要全部退还。本条款作为与项目方签约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补助、奖励,由属地财政承担,补助、奖励资金于政策执行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完毕。

    第十四条  实际投资的认定以厂房、设备、土地等投入为依据,流动资金等投入不认定为实际投资。政策兑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商项目按合同约定按期投产运营并达到本政策规定要求后,项目方或引荐人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考核。市招商工作委员会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专业考核小组,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年纳税额、投资强度、年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实地考核认定。

    (三)审定。专业考核小组将实地考核认定情况提报市招商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资金拨付。对符合要求的招商项目激励和社会化招商激励,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助、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享受本激励政策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是在安丘市注册的独立法人,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须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享受利用外资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5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5年之内不得减资、撤离。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已落户项目,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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